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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开发区境内设立企业发展基金,扶持企业的发展。
1、
在开发区兴建的生产性企业,从企业投产之日起,5年内给予实现增值税25%的投入。
2、
在开发区兴办的海城境外的流通性企业,销售收入完成300万元以上,实现增值税20万元以上的,给予实现增值税额12.5%的投入;销售收入完成500万元以上,实现增值税50万元以上的,给予实现增值税25%的投入。
3、
在开发区兴建的生产性企业,投资规模超亿元的或税收总额实现超千万元的企业,采取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原则享受企业发展基金待遇。
4、在开发区兴办的企业,投产后三年内按企业所实现的所得税额,开发区给予全额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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