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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 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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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省、市软科学研究计划、国家、省、市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国家、省、市科技攻关计划、国家、省、市重大产业化工程计划、国家火炬计划、国家、省星火计划、国家科技成果推广计划、国家技术创新工程计划、国家、省、市重点新产品计划、国家科技开发贷款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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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 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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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区、市直部门、企业、科研机构及承担项目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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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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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符合国家、省、市的产业政策、技术政策、投资政策和行业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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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符合国家、省、市和海城的科技发展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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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项目对经济与社会发展有重要和积极意义与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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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主要研究内容、技术路线选择科学合理、技术水平及指标先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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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项目或产品有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有很好的市场发展或产业化前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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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项目或技术等成果先进、成熟、具有推广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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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项目单位技术力量、领导与管理、技术依托等情况良好、在省内同行业中有一定地位,主导产品及市场占有率、总资产、资产负债、资信及承贷能力等情况良好、符合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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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拥有高水平的研究、工程技术带头人,工程技术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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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具有较高的科研能力和产品开发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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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有必要的实验条件和分析手段和工艺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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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具有精干的领导班子和组织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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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有一定的自筹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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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单位能够实行经济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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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 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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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各镇、区、市直部门、企业、科研单位、项目承担单位报科技局审核、上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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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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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国家、省、市要求逐级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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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
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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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科技成果重点推广计划技术研究推广中心暂行管理办法》第二章第8条;《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暂行管理办法》((93)国科发计字060号)第三章第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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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科室:
农业科 工业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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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及批准文号: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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