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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批事项              

市级科技项目及经费

全市科技成果鉴定
民办科学和技术开发机构
全市专利管理

 审核事项

申报国家、省、鞍山市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
国家、省、市级科学技术奖励

科技成果保密和技术出口项目保密

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科技出国考察、培训、参加国际学术会议

全市科技成果登记、核发证书

归口管理的科学事业费、科技三项费预、决算

推荐国家级、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科技产业基地

推荐国家级和省级星火技术密集区、星火区域性支柱产业项目

申报国家科技工作先进市、县(市)、和国家级可持续发展实验区

全市科技统计

 

 

申报国家、省、鞍山市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  

  内 容:

国家、省、市软科学研究计划、国家、省、市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国家、省、市科技攻关计划、国家、省、市重大产业化工程计划、国家火炬计划、国家、省星火计划、国家科技成果推广计划、国家技术创新工程计划、国家、省、市重点新产品计划、国家科技开发贷款计划。

  对 象:

镇、区、市直部门、企业、科研机构及承担项目单位。

  条 件:
   1符合国家、省、市的产业政策、技术政策、投资政策和行业政策;

   2符合国家、省、市和海城的科技发展规划;

   3、项目对经济与社会发展有重要和积极意义与作用;
   4、主要研究内容、技术路线选择科学合理、技术水平及指标先进;
   5、项目或产品有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有很好的市场发展或产业化前景;
   6、项目或技术等成果先进、成熟、具有推广意义;

       7、项目单位技术力量、领导与管理、技术依托等情况良好、在省内同行业中有一定地位,主导产品及市场占有率、总资产、资产负债、资信及承贷能力等情况良好、符合有关规定;

   8、拥有高水平的研究、工程技术带头人,工程技术人员;
       9、具有较高的科研能力和产品开发能力;
     10、有必要的实验条件和分析手段和工艺设备;
  11、具有精干的领导班子和组织管理机构;
     12、有一定的自筹资金;
  13、单位能够实行经济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程 序:
  由各镇、区、市直部门、企业、科研单位、项目承担单位报科技局审核、上报。

时 限  

按国家、省、市要求逐级上报。

依 据:

  《国家科技成果重点推广计划技术研究推广中心暂行管理办法》第二章第8条;《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暂行管理办法》((93)国科发计字060号)第三章第8条。

 责任科室: 农业科  工业科

    收费及批准文号: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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