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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批事项              

市级科技项目及经费

全市科技成果鉴定
民办科学和技术开发机构
全市专利管理

 审核事项

申报国家、省、鞍山市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
国家、省、市级科学技术奖励

科技成果保密和技术出口项目保密

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科技出国考察、培训、参加国际学术会议

全市科技成果登记、核发证书

归口管理的科学事业费、科技三项费预、决算

推荐国家级、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科技产业基地

推荐国家级和省级星火技术密集区、星火区域性支柱产业项目

申报国家科技工作先进市、县(市)、和国家级可持续发展实验区

全市科技统计

 

 

 

民办科学和技术开发机构

                                     海城市科技开发机构

  内 容:

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成果推广应用。

  对 象:

全市范围内自筹资金、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科技经营实体。

  条 件:
   1、有明确的技术开发服务方向和业务范围;

   2、具有技术研究、开发的专职技术人员(集体科技人员5——8人,个体科技人员1——2人);

   3、有必要的技术设施和工作条件;

 4、有一定的资金(注册资金集体要求10万元,个体要求3万元);

 5、有固定的场所。

 程 序:

    各企业或个人申报,由科技局审查、批准。

 依 据:

    辽政发[1985]127号文件,《辽宁省民办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机构管理暂行规定》。

  鞍政发[1987]9号,《关于民办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机构管理暂行规定》。

    鞍山市人民政府令第一号《鞍山市技术市场管理实施办法》一九九O年二月十七日通过,发布施行。

 责任科室:专利管理科        电话:0412-3605622

  收费及批准文号: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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