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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 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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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科技厅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论证并由省科技厅统一报科技部审核;国家星火技术密集区由国家科技部和省科技厅共同管理,以省科技厅为主;支柱产业项目由国家科技部和省科技厅共同管理;项目经审核后可享受国家拨款等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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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 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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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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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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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密集区建设必须由当地政府提出、政府统一协调领导、科委牵头,各部门配合,共同组织实施。有相应的组织管理机构和可靠的运行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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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突出发挥地方经济发展特色,在同类经济区域中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对周围和同类地区具有示范引导和辐射作用。相同地区不重复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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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科技进步是密集区提高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益的主要动力,密集区与同类地区相比,必须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要有一个以上具有较强研究开发实力的科研机构作技术后盾。科技投入占财政支出的比例达3%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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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实施星火计划有一定基础,产业和产品结构合理,初步形成在地方经济发展中占主导作用的区域性支柱产业,一般应有作为省级密集区实施的基础,择优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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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制定科学可行的密集区发展总体规划和方案,具有超前性和先导性,示范作用突出,可操作性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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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在实施星火计划基础上,选准主导产品,开发优势资源、易于形成规模和产业,发展前景广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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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具有龙头企业已初具规模,有一定的自我投资和自我开发能力,有自己的拳头和名牌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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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产业有较强的相关性,能带动本区域相关企业的建立和发展带动一大批农户和农民共同致富,创造新的就业岗位,吸纳较多的劳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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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有完善的配套服务体系作为联合其它企业或相关产业及广大农户的纽带,集资源与技术开发、生产加工、生产经营、产品销售、配套服务为一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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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科技进步在产业发展中占有较大份额,产品的科技含量和附加值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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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技术政策,不造成生态环境破坏和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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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
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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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单位申报,市科技局初审、鞍山市科委复审、省科技厅组织论证、审核、分别向国家和省政府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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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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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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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
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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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科委《关于印发〈星火计划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科发计字[1996]165号)附件2第三章第12、13条、第四章第15条;附件3第三章第8条、第四章第1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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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国家星火技术密集区实施细则(试行)》国科发计字[1996]165号第三章第1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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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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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科 工业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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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及批准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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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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