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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 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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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科技计划包括:科技攻关计划、软科学研究计划、科技成果推广计划、重点新产品计划组成。市级科技计划按国家、省、鞍山市项目与科技三项费用的有关规定、管理办法、主要分为立项程序、计划编制、实施管理、组织管理、经费管理、成果管理等步骤与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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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 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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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管理区、市直各部门、企业及民营科技企业、科研院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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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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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技术政策、投资政策和相关的行业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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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符合国家、省、市的科技发展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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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项目对经济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与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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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主要研究内容、技术路线选择科学合理、技术水平及指标先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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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项目或产品有显著的经济效益,有很好的市场发展前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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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项目或技术等成果先进、成熟、具有推广意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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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项目单位技术力量、领导与管理、技术依托等情况良好,在省内、市内同行业中有一定地位,主导产品及市场占有率、总资产、资产负债、资信及承贷能力等情况良好,符合有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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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
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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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由各镇、区、市直部门、企业、承担项目单位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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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科技局科技科主管项目工作人员初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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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由科室审核后报分管局长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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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由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审定,会同财政局联合下达科技计划及经费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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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重大项目组织专家评审、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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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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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自下而上的工作方式,科技局科技科根据基层申报单位的申报材料,对项目进行考察、评估、评审、论证和招标。项目确定,经市科技局综合平衡,与市财政局会签,在一个月内将项目及经费下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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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
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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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九五”国家科技攻关计划管理实施细则》国科发计字(1996)260号第二章第四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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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重大项目管理办法(试行)(1997国科高联便字053号)第二章第7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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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国家科技成果重点推广计划管理办法》国科发计字[1997]223号第三章第9条第3款,第11条,第四章第20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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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管理办法》(国科发计字[1997]503号)第四章第14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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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软科学研究计划管理办法》第三章第5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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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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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科 农业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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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及批准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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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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