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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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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报批表(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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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发(1991)12号,辽政发(1999)47
号文件规定,为加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促进我省高新技术产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我省行政区内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
第三条 辽宁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是全省高新技术企事业认定工作的主管机关,会同省经贸,财政,国家税务和地方税务部门组成辽宁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公室(简称省认定办)负责本细则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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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高新技术及产品范围
第四条 根据世界科技发展现状,结合辽宁省企事业的实际情况,
划定高新技术及产品范围如下:
(一)微电子科学和电子信息技术及其产品
(二)空间科学和航空和航天技术及其产品
(三)光电子科学和光机电一体化技术及其产品
(四)生命科学和生物工程技术及其产品
(五)材料科学和新材料技术及其产品
(六)能源科学和新能源,高效节能技术及其产品
(七)生态科学和环境保护技术及其产品
(八)地球科学和海洋工程技术及其产品
(九)基本物质科学和辐射技术及其产品
(十)医药科学和生物医学工程及其产品
(十一)其它在传统产业基础上应用的新工艺,新技术及高效农业新工艺,新技术的新产品.本高新技术及产品范围将根据国内外高新技术的不断发展而进行补充和修订,由省科技行政部门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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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和条件
第五条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企业,可以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一)从事本细则第四条范围内一种或多种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业务,单纯的商业经营除外.
(二)产权明晰,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三)企业法人是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的专业人员.
(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企业,技术性收入与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的总和应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外的企业,技术性收入与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的总和应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用于高新技术及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3%以上.
(五) 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30%以上;从事高新技术及
产品研究,开发的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0%以上.
(六)技术开发型企业,其技术性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技术性收入是指由高新技术企业进行的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入股,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工程设计和技术承包,技术出口,引进技术消化吸收以及中试产品的收入.
(七)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外的企业年总收入在1500万元以上,全员劳动生产率在15万元/人,年以上,年人均利税在3万元以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外的技术开发型企业,年总收入在500万元以上.
(八)有明确的企业章程,严格的技术和财务管理制度.
(九)废水,废气,废渣排放量及噪声等环保指标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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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程序
第六条 辽宁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审批工作,采取企业申请,分批审批,两年有效
第三年重新核定的办法.
第七条 企业申请认定程序
(一)符合本细则第四条规定的企业领取并填写《辽宁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报批表》
(附件一)。
(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企业的认定,由高新区管委会会同市税务部门组织初审,
同意后向省认定办申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处企业的认定,由企业所在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市经委贸委,财政,税务等部门组织初审,同意后向省认定办申报,申报材料八份(A4纸规格).企业准备的有关文件材料包括:
1,填写《辽宁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报批表》;
2,企业申请报告(包括:企业基本情况,高新技术产品介绍,生产装备及管理现状,科研经费的投入使用情况,企业的发展情况与打算);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法人代表证书;
4,企业的章程,技术,生产,财务管理制度;
5,经注册会计事务所审计的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
6,科技成果鉴定证书或高新技术产品投产鉴定证书;
7,环保达标鉴定材料.
(三) 省认定办根据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标准和条件,对申报企业进行审核,并由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必要时对申请单位进行现场实地考察.
(四)评审合格的高新技术企业由省认定办批准并颁发《辽宁省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第八条 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税收等优惠政策.
第九条 高新技术企业复审工作每两年进行一次,复审范围由省认定办下文通知.
(一)申请复审时,须出具高新区管委会或市科技行政部门向省认定办申请复审高新技术企业的报告(包括:复审情况概述,不合格的高新技术企业,黄牌警告的高新技术企业情况说明等)
并附《辽宁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复审)报表》(附件2)一式五份。
(二)高新技术企业复审程序是:
1,省认定办下文通知复审范围;
2.高新区管委会或市科技行政部门进行初审,并向省认定办申报;
3,省认定办对申请复审的高新技术企业进行抽查;省认定办审批后,对合格的高新技术企业发文并颁发《辽宁省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同时公告复审结果.
第十条 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如有合并,分立,转业情况之一者,须重新申请认定;停业或被兼并的,收回认定证书,停业其享受一切有关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 企业申请认定或年度复审中,若有弄虚作假行为,将撤消其认定资格或收回认定证书,由税务部门追缴已减免的税款,并在两年内不予受理其认定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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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大连市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由大连市科技行政部门负责,每年度末将认定和复审的高新技术企业名单报省认定办备案.
第十三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复审工作,比照有关规定,收取一定工本费和专家咨询费.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省认定办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发布的规定即行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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