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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城市科技创业中心管理章程

第四章             劳动管理

第七条:驻入科技创业中心内的单位的劳动用工计划,须报创业中心备案。单位可用工由用人单位按有关规定自选招聘。

第八条:创业中心内企事业单位雇用的职工,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市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并采取劳动保护措施,优化生产环境,保证职工在安全、卫生的条件下工作,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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