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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注册与经营
第五条:凡进驻科技创业中心开办的企业,必须向创业中心提出申请,经审批核准后,再办理房屋使用、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等手续。
第六条:进驻创业中心企业同时应具备下列条件:
1、企业产权明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2、从事高新技术产品开发或生产。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国家的环保要求。
3、进驻创业中心的企业,注册资金须在50万元以上。对从事高新技术研究、开发的研究所和研究中心注册资金可放宽到5万元。
4、从事领域:电子信息技术,生物工程技术,现代通讯技术,光机电一体化技术,新材料,新能源和环境保护技术,新医药技术等。
5、进入科技创业中心的企业停业或歇业,要向创业中心备案后,按规定再向有关部门办理相应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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